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5568号
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区二合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4315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嫦、***,均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虹桥路2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5130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4667260U。
负责人:王经纬。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63891.58元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保全标的463891.58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63891.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有错误,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赔偿限额463891.58元内赔偿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891.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担保金额463891.58元范围内对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贞
人民陪审员 何 冬 梅
人民陪审员 谢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关 永 锋
书 记 员 余 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