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诚永旺建材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6874号之三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对原告北京宏诚永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68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3687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案号部分由“(2021)京0106民初36874号”补正为“(2021)京0106民初36874号之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