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1319号
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七号401、403、405、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822294。
法定代表人: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桐,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2单元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189L。
法定代表人:刘莉彬,系该公司。
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计6210元,由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士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小雅
书 记 员 李 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