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980号 原告(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7号401、403、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南太务村前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坤,男,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账号X)上的存款32835877.9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南泰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账号(账号X)上的存款32835877.95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