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4825号 原告: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7号401、403、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44245元及利息(以3442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工程劳务作业合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首创北京公司密***乡项目劳务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期完工,经原告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086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450000元工程款,剩余258685元工程款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诉求、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首创北京公司密***乡项目分包施工合同项下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由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施工,施工人员的数量及工作内容由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分配。由此可以认定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下一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涉及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