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41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吉街8号院4号楼8层803。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7号401、403、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公司)与被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京0115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明达海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浩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账号:×××的50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