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82229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7号401、403、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经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经开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9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9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刑初687号刑事判决,***、***、***犯强迫交易罪,据此可知,无论是上诉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还是原审被告***,均与***、***、***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自始至终均未成立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