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1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
原审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南**乡东*****。
经营者:***。
上诉人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原审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纠纷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进行集中管辖--本案中,出票人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关联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不仅如此,该公司另一股东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也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故请求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