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某某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582号之二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保定市**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付翊铭,该单位经理。
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1710。
法定代表人:孙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村南。
经营者:刘彦明,该单位经理。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与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元、保全费1520,由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