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343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
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逊。
委托代理人:张彩霞,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鑫
审 判 员 张 淼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晟 然
书 记 员 刘熠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