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某某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20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孙逊。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沈阳**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