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7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1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我方一审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单位违法逼迫我辞职应给予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数额不以我写的77500元为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曾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违法辞职在职员工,给予补偿金。沈阳市铁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21)253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3435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方对在职残疾职工,在工作受伤治疗中,逼其辞职,要求给予被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万元。该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撤回理由为原告与****环艺照明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双方之间就劳动争议或劳务关系及在劳动期间受伤的所有问题再无其他纠纷。就劳动争议或劳务关系项下的纠纷均不会再提起任何相关诉讼,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该案我院作出准予撤诉的(2021)辽0106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该案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沈西劳人仲不字(2021)253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主张,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曾以****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在职员工,给向其支付补偿金为申请提起仲裁。沈阳市铁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21)253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3435号,诉讼请求:追究****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方对在职残疾职工,在工作受伤治疗中,逼其辞职,要求给予****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万元。该案审理中,***于2021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撤回理由为***与****环艺照明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双方之间就劳动争议或劳务关系及在劳动期间受伤的所有问题再无其他纠纷。就劳动争议或劳务关系项下的纠纷均不会再提起任何相关诉讼,不能主张任何权利。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2021)辽0106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再次提出违法辞职请求赔偿的申请应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对于***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 赦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