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7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1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对该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办五险等违法行为给予补偿12月双份工资60000元。事实和理由:从2007年5月至2020年9月,13年工作期间,被告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五险),导致我至今没有养老待遇,要求单位依法补偿。
****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对该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办五险等违法行为给予补偿12月双份工资6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曾将沈阳市东祥广告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案号(2021)辽0106民初1004号。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认定劳动关系;2、确认工伤;3、请求工伤伤残鉴定。在该案审理中双方于2021年8月4日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协议书》载明,甲方:沈阳东祥广告有限公司、****环艺照明有限公司,乙方:***。一、甲方支付乙方补偿金4.6万元整(肆万陆仟元整),乙方放弃对甲方沈阳东祥广告有限公司、****环艺照明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工伤赔偿及社会保险赔偿等关于劳动争议的一切诉求。乙方如起诉,在达成此协议后必须撤回起诉,不再仲裁或起诉。乙方收到该款项之后放弃对沈阳东祥广告有限公司、****环艺照明有限公司的一切诉讼权利及仲裁权利。二、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须履行,乙方收到该补偿款后书写收条为证。三、双方其他无纠纷。***在此协议上签字,并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沈阳市**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汇款46000元整(肆万陆仟元整)”。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主张的未签合同损失及未缴社保损失是指被告没有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造成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另查明,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07年至2020年未签合同损失及支付2007年至2020年未缴保险损失,2022年2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22]290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4.6万元整,原告放弃对被告关于劳动工伤赔偿及社会保险赔偿等关于劳动争议的一切诉求,放弃对被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及仲裁权利。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于当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辩称协议系在欺骗和威逼情况下签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提出****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主张。本案中,***同****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4.6万元整,***放弃对****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工伤赔偿及社会保险赔偿等关于劳动争议的一切诉求,放弃对****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切诉讼权利及仲裁权利。协议签订后****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主张其签订该协议系在欺骗和威逼情况下签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赦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