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清徐县新华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孔村榆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民福小区7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亢兰廷,经理。
清徐县新华铁塔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7)晋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30042.34元,诉讼费475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35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申报有少量银行存款、汽车一辆,及部分到期债权。
4.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申报部分财产,但申请人认为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并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要经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