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财保3号
申请人:刘某,汉族,现住吕梁市。
被申请人: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某,1967年11月24日,汉族。
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2967.2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银海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2967.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85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侯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