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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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托商初字第8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材料员。
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内蒙古中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解决纠纷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