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青2701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才扎,男,藏族,青海省杂多县人。
被告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知存,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大通县宁张公路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南郑县人,包工头,身份证号:6123211966********,住南郑县元坝镇周家营村古坟湾组***号。,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才扎诉被告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才扎诉称:2011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放路安置(联户通规自建)小区承建协议,原告将自己灾后重建80平米房屋包工包料承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价格按国家拨款要求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完成房屋主体和外墙抹灰,但门窗、玻璃尕层、散水等均未完成,应被告**违约,原告重新找人施工完成,共花费4万余元,由于被告**挂靠被告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承建方对该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的工程余款4200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答辩期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承建原告才扎(普措达赞003街区006街坊,宗地号98号)灾后重建房屋工程款在结古镇解放建委会的全部工程剩余款归由原告才扎领取;
二、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才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白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