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01民初287号
原告:切周,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藏族,无业,青海省玉树市下拉秀高强村。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路2号桥头
法定代表人:高林。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切周诉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相关证据无法调取,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切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此款经原告申请予以免交。
审判长李军兰
审判员更铁加
审判员隋春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公却桑丁
苏南求忠
书记员:文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