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

某某诉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701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美玛永措,女,藏族,1970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无业,青海省玉树市人,住青海省玉树市解放路普措达泽巷XXX号。
被执行人: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玉树市人民法院(2018)青270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玉树县解放路灾后重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民主路分理处账户内的工程款,金额为:105431.76元。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大通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挂靠人**)
二、请将此款划入玉树市法院账户:
户名全称:玉树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树市支行
账号: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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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才仁多杰
审判员:*英姿
审判员:任立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扎西拉藏
书记员:扎西求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