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1202民初532号
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肇庆城建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下简称:地质勘察院)、肇庆市资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资信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2月19日、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实、范威威,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卢建欣,被告资信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资信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原告与案涉房屋业主黄镇辉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告虽然与案涉房屋业主黄镇辉就房屋的修复费用达成了《77区菊苑18号房屋修缮协议》(补充协议一),并根据该协议支付了房屋修复费用371200元给黄镇辉,但各被告并未参与该协议的协商及签订,且也不认可该赔偿协议,因此,该协议仅对原告及黄镇辉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成为向各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
二、关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及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认定。(一)关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的认定。三被告认为,根据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可证实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挖运工程完工时间在2013年12月3日;原告在本院2020年9月25日的《质证、调查笔录》则认为,根据第三方监测机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4期、第5期《安逸新天地基坑第三方监测简报》中“本期工况”有关“西边继续进行土方开(挖)”“北边进行土方开挖”的记载,可证实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挖运工程完工的大概时间在2014年1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于2013年12月3日共同盖章确认《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但该交接记录只反映了土方开挖分部分项工程已完成,不能证明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挖运工程已完工。根据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3年12月21日编制的《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情况汇报》记载的以下内容:“……一、工程形象进度的完成情况;截止至2013年12月20日基坑支护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完成95%,余下BC段出土车道口的第三道锚索(共22条)及道路的土方未施工,预计于本月底完成。”以及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4年2月18日编制的《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情况汇报》记载的以下内容:“……一、工程形象进度的完成情况。截止至2014年2月18日基坑支护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全部完成,现已全面进入主体工程的施工。”可证实,案涉工程在2013年12月20日尚未完工,其完工时间在2014年2月18日前。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6期《安逸新天地基坑第三方监测简报》(2014.1.16-2014.2.16)中“本期工况”已经没有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挖运情况的记载,可认定案涉工程完工时间在2014年1月15日前。(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认定。根据原告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基坑支护和止水结构保修至主体工程负一层顶板浇筑完成后的30日止”的约定,以及被告资信监理公司第24期《安逸新天地监理月报》(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记载的关于工程进度中“B栋B区与部分C区于9月20日浇筑地下室顶板砼施工,现正在首层楼板模板、钢筋安装施工”内容,可认定主体工程负一层顶板浇筑完成时间在2014年9月下旬,因此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至2014年10月下旬
三、关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的责任认定原告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签订的关于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在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在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间,应保证安逸新天地工程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支护工程的正式开工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完工时间在2014年1月15日前,质量保修期至2014年10月下旬,故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对基坑周边的环境安全承担责任的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下旬止(一)黄镇辉位于端州区××号的房屋与谢雪华位于×路×号的房屋均与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场地相邻,根据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内容:“在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后,挖至地下室第三层时,约2014年2月份后谢雪华的上述房屋出现倾斜、开裂等损坏情况,位于谢雪华房屋附近的其他房屋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的基坑开挖至负三层地下车库后,77区菊苑小区部分地段开始出现地质沉降,周边多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损毁”,可认定端州区77区菊苑18号房屋与新园路77区菊苑20号房屋出现倾斜、开裂等损坏情况的开始时间是一致,故端州区77区菊苑18号房屋在2014年2月份后出现倾斜、开裂等损坏情况。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施工的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于2012年8月31日开工于2014年1月完工,因此,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未造成案涉房屋的损害。案涉房屋发生受损的开始时间虽然在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但该房屋的最终损坏程度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关于这一点,本院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谢雪华的上述房屋自2014年2月起向西倾斜,然后逐步出现屋柱、屋梁、墙体开裂,,地砖爆裂门窗、壁柜、衣柜变形,部分天花板被震裂脱落,附属建筑遭破坏等情况。由于地质继续沉降,房屋继续倾斜。.……”可予佐证。关于案涉房屋在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保修期内的受损程度,虽然原告与案涉房屋的业主黄镇辉曾共同委托了肇庆正衡公司对房屋结构现状进行鉴定,但一方面,肇庆正衡公司鉴定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其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受损程度的鉴定结论主要是依据当日的现场检测结果,该现场检测的日期早已超出了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故肇庆正衡公司的《房屋结构现状鉴定报告》并不能反映案涉房屋在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保修期内的受损程度,也未能反映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在保修期内未能保证案涉房屋安全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面,原告与案涉房屋业主黄镇辉共同委托肇庆正衡公司对案涉房屋结构现状进行鉴定时,并未征得三被告的一致同意,三被告也不认可肇庆正衡公司的《房屋结构现状鉴定报告》,故本院对于肇庆正衡公司的《房屋结构现状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在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保修期内的受损程度,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先后二次申请了对案涉房屋的受损与安逸新天地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以及对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安逸新天地工程后续工程施工是否与案涉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由于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相关的鉴定机构均回复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就案涉房屋的受损与安逸新天地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内案涉房屋的受损程度及修复房屋的具体费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未能保证案涉房屋安全的过错程度,更不能证明除基坑支护工程外,存在其他工程质量因素导致案涉房屋受损,即基坑支护工程并不一定是唯一、绝对的导致房屋受损的因素。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8497947元,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资信监理公司责任的认定。被告资信监理公司提交的《监理月报》《基坑支护工程情况汇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等证据可证实,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已经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案涉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了控制,对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了监督并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因此,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已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资信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义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资信监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84979.47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肇庆城建公司是安逸新天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2012年1月,原告肇庆城建公司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将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项目发包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组成的联合体,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58000平方米,基坑周长约460米,基坑深度约13米。另外,合同还对勘察、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收费及支付、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2月,原告肇庆城建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承包人)共同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及基坑土方挖运工程发包给两被告组成的联合体,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8000平方米,基坑周长约460米,基坑深度约13米;工程的结构形式:钻孔灌注桩+预应力锚索或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内支撑;工程合同工期:180天;合同价款:1900万元(暂估价)。
2012年9月7日,原告肇庆城建公司与被告资信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资信监理公司为安逸新天地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被告资信监理公司代表原告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被告资信监理公司的签约酬金为人民币2542860元。别外,合同还对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三被告对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项目进行了勘察、设计及土方挖运及监理工作。2012年8月,被告深圳建筑公司提交了《安逸新天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修改,并经原告及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同意后实施。2012年8月31日,原告及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共同签发了工程开工令,基坑支护工程正式开工。2014年12月9日,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及三被告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了印章确认,同时,该报告中的“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记载:基坑支护工程分部:基坑施工过程中,由业主委托了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了跟踪监测,所有监测值均在报警值范围内,符合要求。另外,根据原告与被告深圳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基坑支护和止水结构保修至主体工程负一层顶板浇筑完成后的30日止。
又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上盖章确认,该记录表“已完工进行中间交接的工程的部分、工程量、造价、开工和完工日期”一栏记载:2013年12月3日土方开挖分部分项工程已完成,按规范要求交接到基础地下室混凝土分部工程施工。该记录表“进行中间交接的原因”一栏记载:工种工序间的交接验收;该记录表“交接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和对未完工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栏记载:经检查,符合要求,同意交接。
在上述案涉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被告资信监理公司提交了监理月报和情况汇报,参加了项目各方出席的例会并制作了会议纪要,提交了工作联系单,发出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3年12月8日的《会议纪要》记录了以下内容: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为,根据昨天“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对基坑的监测结果,基坑东部的D34、D35、D36号的地表竖向位移接近报警值,引起各方重视,为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召开此次会议……,监理单位:1、待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再作具体的处理方法;2、同意施工单位先捣东侧垫层的建议;3、若超过报警值的数据按照相关的程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013年12月8日,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向深圳建筑公司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GD2203896),该联系单记载了以下内容:事由:根据昨天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对基坑的监测结果,基坑东部的D34、D35、D36号的竖向位移及水平位移P14、P15监测点均已达到报警值。内容:要求监测单位加强监测次数,若发现监测数据出现较大的变化时,需马上向我司及建设单位汇报情况,施工单位要立即查明发生位移变化的原因,针对问题落实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基坑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波动较大的机械进行施工,避免基坑土层及周边的环境因波动频率过大,从而使土层及周边的环境受到影响。基坑底部的混凝土垫层应尽快投入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施工作业的安全。
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3年12月21日编制的《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情况汇报》记载了以下内容:……一、工程形象进度的完成情况;截止至2013年12月20日基坑支护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完成95%,余下BC段出土车道口的第三道锚索(共22条)及道路的土方未施工,预计于本月底完成。……三、……12、……,经上述数据反映出,基坑目前状况整体较稳定、安全,主要为以下的数据变化量相对偏大:①、基坑周边建筑物竖向位移变化及倾斜变化:东南角《谢宅》点D49、D48、D47、D46及X方向Q13、Q14数据变化量相对偏大,接近报警值,导致安全不利因素外,其余未出现异常;②、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主要是东南角出现不均下沉部分数据接近报警值,导致安全不利因素外,其余变化不大,整体趋向稳定。四、……应对措施:……3、地下室至±0.00以下结构工程需在2014年3月底完成及完成周边外基坑回填工作;4、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5、加强监测的频率,若发现异常马上向参建各方汇报,并按相关约定,按时提交监测报告;6、建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对本基坑支护及周边建筑物结构进行评估工作……。
2013年12月21日,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向深圳建筑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发出《工作联系单》(GD22038101),该联系单记载了以下内容:事由:根据近期的监测报告反映,工地东南角部分基坑周边建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接近报警值,各方应引起重视,并落实措施,做好以下工作:内容:一、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使各班组工作交接无缝接入工作,加大人力、物力、材力的投入,尽快完成地下室的施工;二、监测单位:加强监测的频率,若发现异常马上向参建各方汇报,并按相关约定,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三、建设单位:为确保本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4年1月1日编制的第16期《安逸新天地监理月报》(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记载了以下内容:……四、工程质量:……3、基坑东南角外侧临近的房屋,根据第三方监测的结果显示,局部监测点沉降偏大,但尚未达到设计的报警值,基坑目前的状态是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对于地面沉降点,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时,应及时向建设方、监理方及施工方汇报情况,周边的房屋地面是否属连续沉降需通过近期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4年2月18日编制的《安逸新天地基坑支护工程情况汇报》记载了以下内容:……一、工程形象进度的完成情况。截止至2014年2月18日基坑支护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全部完成,现已全面进入主体工程的施工。三、……5、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量:……,12、……,经上述数据反映出,基坑内目前状况整体基本稳定、安全,主要基坑外“菊苑20号”建筑物倾斜率及地表竖向位移数据变化量相对偏大:①、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变化:东南角“菊苑20号”点Q17、Q18、Q19X方向倾斜率分别为0.000566、0.00027、0.003543;Q17、Q18、Q19Y方向平均倾斜率分别为0.01031、0.00966(内)、0.01014(外)、0.01091数据变化量相对偏大,已达到报警值,导致安全不利因素外,可能给本主体工程进度及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②、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主要是东南角出现不均下沉D35、D44监测点数据变化较大,导致安全不利因素外,其余整体变化趋向稳定。……应对措施:……3、地下室至±0.00以下结构工程尽快完成施工及尽快完成周边外基坑回填工作;4、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5、加强监测的频率,若发现异常马上向参建各方汇报,并按相关约定,按时提交监测报告;6、建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对本基坑支护及周边建筑物结构进行评估工作……。
2014年2月18日,被告资信监理公司向第三方监测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发出《工作联系单》(GD22038112),该联系单记载了以下内容:事由:关于基坑周边“菊苑20号”建筑物倾斜量达到报警值事宜。内容: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基坑监测说明中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量:警戒值为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我方接到你司监测结果反映,在“菊苑20号”建筑物埋设倾斜测量监测点Q17、Q18、Q19结果反映已达到报警值,为能及时掌握本工程周边环境动态信息,监测单位需加强监测的频率,若发现异常马上向参建各方汇报,并按相关约定,按时提交监测报告。
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4年2月24日的《专题会议纪要》记录了以下内容:本次会议的议题是:施工单位发出的048号联系函增加措施费及002号函超前钻探造价之事。……城投置业“匡总”首先对本次会议议题作出阐述:……,根据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显示,工地东南角处“菊苑”建筑出现较大的倾斜,对目前主体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提出加快F区施工的方案,对整个基坑内部安全及基坑外部建筑物安全是十分有利;目前周边建筑物倾斜数据出现异常,给本工程建设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若不加快F区进度,怡遇雨季将给基坑内、外部安全带来极其不利因素;施工单位提出对F区施工增加措施投入,以加快施工进度,从而缩短基坑支护的期限,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单位在现阶段工程建设上已落实部分措施的成本投入,建议对本函要求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被告资信监理公司2014年10月1日编制的第24期《安逸新天地监理月报》(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记载了以下内容:一、……二、工程进度:1、A栋东区于9月5日浇筑第二层剪力墙、柱砼施工,……现正进行五层楼板模板安装施工;2、A栋西区于9月6日浇筑二层剪力墙、柱砼施工,……,现正进行五层楼板模板安装施工;3、B栋B区与部分C区于9月20日浇筑地下室顶板砼施工,现正进行首层楼板模板、钢筋安装施工;4、地下室****、C区正进行回填换撑施工。
另查明:第三方监测机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4期《安逸新天地基坑第三方监测简报》(报告编号:13BY004、2013.11.14-2013.12.14)、第5期《安逸新天地基坑第三方监测简报》(报告编号:13BY005、2013.12.15-2014.1.15)、第6期《安逸新天地基坑第三方监测简报》(报告编号:13BY006、2014.1.16-2014.2.16)中记载的“本期工况”分别如下:第4期“本期工况”::地下室东南边底板垫层已浇筑完成正进行基础砖模砌批。。地下室南边AH段第**锚索已完成钻孔注浆等待张拉。西边继续进行土方开(挖)。第5期“本期工况”::地下室东南边开始进行基础钢筋制安。地下室南边正进行基础砖模砌批西边进行基础防水施工。北边进行土方开挖。第6期“本期工况”:基坑东南边F区进行负三层地下室剪力墙钢筋制安。基坑南、北边进行地下室基础砖模砌批,西边进行基础钢筋制安。
由于安逸新天地项目工程在施工期间,相邻的端州区77区菊苑18号房屋的墙体出现开裂、渗漏水等现象,该房屋业主黄镇辉与肇庆城建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共同委托肇庆正衡公司对房屋结构现状进行鉴定。2016年5月31日,肇庆正衡公司派员到该房屋结构构件现状进行了鉴定,并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了《房屋结构现状鉴定报告》[编号:正衡鉴字(2016)第07016号],其中,该报告的“检查情况分析”部分认为,端州区77区菊苑18号房屋“结构的向北倾斜,与该房屋北侧场区的土体曾经受扰动、大量减载、水土向北流失或位移等因素影响有关”。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为:1、、地基基础该房屋垂直度数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未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允许偏差范围的相关要求,,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地基基础不稳定2、上部承重结构:该房屋的承重结构中的混凝土柱、梁、板结构构件未发现有裂缝等损坏现象,检查中发现混凝土梁、板结构构件局部出现蜂窝及渗漏水现象,未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的相关要求,属一般缺陷。3.围护结构:因该房屋至今仍在建,围护结构不齐全(部分缺失),故不作评定。该报告的处理建议(仅供参考):1、建议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现有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进行纠偏加固和维修设计,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维修处理;2、应及时完成围护结构和门、窗安装施工。肇庆城建公司支付了鉴定费7500元给肇庆正衡公司。2016年12月21日,上述房屋的业主黄镇辉(乙方)与肇庆城建公司(甲方)达成《77区菊苑18号房屋修缮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按照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提出的建议对乙方名下的位于77区菊苑18#房屋进行修缮处理,对该建筑基础进行纠偏、补强处理;由甲方提供专业人员出具的修缮方案及修缮报价,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实施。设计、施工由甲方组织并负责;该建筑发生的修缮费用,甲方承担85%(含税),乙方承担15%(含税)。之后,肇庆工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肇庆城建公司的委托对案涉房屋的修缮费用作出了评估,并于2017年7月4日出具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根据该公司评估,77区菊苑18号房屋基础加固、纠倾及维修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416552.22元。之后,黄镇辉与肇庆城建公司签订《77区菊苑18号房屋修缮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由肇庆城建公司承担77区菊苑18号房屋的部分修复费用共计371200元。2018年8月13日,肇庆城建公司向黄镇辉支付了该修复费用371200元。肇庆城建公司赔付损失给黄镇辉后,认为因项目的施工等原因致使其被黄镇辉主张权利并承担了本应由三被告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等规定,有权追究三被告的违约责任,对其已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遂诉至本院,因而产生纠纷。
又查明:由于安逸新天地项目工程的施工对相邻的端州区77区菊苑20号房屋造成损害,该房屋的业主谢雪华于2015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提出肇庆城建公司对因其新天地基建而损毁的菊苑20号房屋负责按原状标准予以原址重建,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生效判决查明:在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后,挖至地下室第三层时,约2014年2月份后谢雪华的上述房屋出现倾斜、开裂等损坏情况,位于谢雪华房屋附近的其他房屋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的基坑开挖至负三层地下车库后,77区菊苑小区部分地段开始出现地质沉降,周边多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损毁。该案诉讼中,肇庆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谢雪华的涉案房屋安全性、受损原因及如需修复或重建所需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了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稳固检测公司)对谢雪华的上述房屋现时的安全程度、损坏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责任进行鉴定。广东稳固检测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员进行现场检测,作出了“稳固鉴字[2016]第M0180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鉴定日期:2016年6月27日),该报告对受损房屋的原因分析:1、房屋垂直度向西有较大偏差的主要原因为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该房屋地基基础产生扰动和产生水土流失引起该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2、房屋墙体在门、窗洞边角位处、电开关暗线埋置处、夹板天花拼接缝处、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出现开裂,符合材料温度收缩变形引起的特征,但首层大厅北墙中部出现西高东低斜向裂缝与该房屋垂直度向西出现明显倾斜相一致,表明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导致该房屋部分墙体、楼板出现开裂和部分饰面瓷砖出现开裂、空鼓、松动现象。3、首层室内、外局部地面出现下沉、开裂现象以及围墙、室外洗手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的主要原因为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该房屋地基土产生扰动和水土流失所致。4、综合上述,房屋的倾斜损坏程度和出现裂缝的部位、形状、特征综合分析,经与仲恒鉴字[2011]SW0379-5号鉴定报告相比较,上述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房屋损坏有影响……。
诉讼期间,原告肇庆城建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对黄镇辉房屋的受损与安逸新天地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对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安逸新天地工程后续工程施工是否与黄镇辉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如存在,需具体确定是哪个工序或施工内容)。2019年4月1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之后本院委托了广东智弘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5月11日,广东智弘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鉴定工作所需资料不齐全、以现有的技术能力无法开展检测鉴定工作为理由,书面回复本院无法受理本案的鉴定委托。同年5月31日,原告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同意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委托了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二项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同年7月28日,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以提供的资料不足、涉案房屋的损坏现象均已为旧痕,没有足够的资料为支持为理由,书面回复本院不受理本案的鉴定委托。本院遂恢复本案的诉讼。
驳回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 旦
审判员 黄卓贤
审判员 黄坤朝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