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1239号 原告: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塘肚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20080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351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新元北路5号城投汇金大厦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242101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2022年6月9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费。现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71.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