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民初662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八座1403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汇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自***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T。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2Y。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8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