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号雅图商业城*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余黎***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地质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肇庆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并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错误。(二)一、二审判决在没有查明涉案工程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情况下,判令肇庆城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三)一审法院在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仍然采信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程序严重违法,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深圳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深圳建筑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施工且验收评定均合格,并不存在过错,深圳建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地质勘察院提交意见称,地质勘察院作为项目的设计方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设计且验收评定均合格,并不存在过错,地质勘察院根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肇庆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和事实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肇庆城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房屋重建损失。 在本案诉讼之前,肇庆城建公司曾向**新天地项目周边的居民承诺如业主的房屋因施工受损,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按原状标准予以原址重建,并承担以上维修或者重建过程中的租赁费用和合理搬迁费用;肇庆城建公司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自行委托两家不同的鉴定公司对***的房屋进行鉴定,***的房屋在施工前的鉴定结论为“完好房”;施工过程中评定等级为Dsu级。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应肇庆城建公司的申请,由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固公司)对***房屋的安全程度、损坏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责任进行鉴定。广东稳固公司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重建造价鉴定的资质,并入库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其经过现场勘测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并对肇庆城建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回复,可见,广东稳固公司作出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亦与肇庆城建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基本吻合,可证明***的房屋系在肇庆城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受损,一、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据此判令肇庆城建公司承担***房屋重建损失,并无不当。肇庆城建公司否认上述报告和意见书,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推翻,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