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为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13号雅图商业城西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拗三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坤。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地质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余黎***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