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华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华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1847号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穆长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石家庄市华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华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