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某某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源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4416号
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口北大道21号中国家俱CBD家居饰品城A#楼栋A座单元5层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九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54号6幢D059。
法定代表人:吴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炎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城百步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健美街30号立城中心商务楼/栋/单元16层6室。
法定代表人:熊小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湖北九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立城百步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曰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