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141号
原告: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建和村特1号(白沙洲水厂旁)。
法定代表人:柳井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