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湖北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47号
原告:湖北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风大道1幢(陈吉私宅)。
法定代表人:狄财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