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179号
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宏图路38号5(105)栋105A-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HPM4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1栋A楼单元19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378X。
法定代表人:郑国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017425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159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HBE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武汉市汉将智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