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066号
原告: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