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81执保44号
执行申请人:河北若翰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540003496。
法定代表人:岳红富,经理。
被执行人:晋州市市政工程处。地址:晋州市晋总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40204342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晋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晋总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153574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若翰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州市市政工程处、晋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81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181执保4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