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8民初265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路**新华西道**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路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丰润区***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该公司员工,住**市丰润区团结路欣园小区**10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合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0元,减半收取93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