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369号
原告: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翔,福州市景弘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幢B单元25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