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龙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551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9105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95.5元、执行费7862.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欠有巨额债务,现已外逃,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对其采取上网布控措施,目前尚未将其抓获。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000余元。本院已在(2019)浙0824执15号案中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6188元。该款项用于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拥有位于开化县××办事处××南路××龙××·西××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抵押给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以(2019)浙0824执553号案进行司法拍卖,尚未处置成功。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本金539105元及利息、受理费4595.5元、执行费7862.0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824执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余开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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