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与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4民初2927号
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4MA28FF7B5A。
经营者:***,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551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恒锋经营部)与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锋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禾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