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东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8辅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新疆东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