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42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姚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548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23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23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