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942号 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218辅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新疆***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