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075号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业园区兴工路与创业路交汇10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0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