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财保818号
申请人:***,男,194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1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