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财保8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4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财保81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华临公司享有的债权61万元。2017年7月7日,***向本院主张被申请人***已委托华临公司向其付款,本案纠纷已解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华临公司享有债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