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2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创业路与兴工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44894X。
法定代表人:王恩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前洞门村1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606H53。
法定代表人:戚桂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山东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临沂仲裁委员会受理[(2020)临仲裁字第226号]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