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888号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区兴工路与创业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44894X。

法定代表人:王恩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征,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8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4月2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