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955号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区兴工路与创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恩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女,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