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龙源湖国际广场新贵族**楼****。
法定代表人:乔现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宏杰物资有限公司诉***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杰物资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梁小云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