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山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鑫恒宇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山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恒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第62号楼10层145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恒宇物资有限公司诉***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恒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恒宇物资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