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4566号
原告:焦作市富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二街怀庆商都全鑫商务三楼7302号。
法定代表人:魏素霞,总经理。
被告:***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亮,董事长。
原告焦作市富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富浩物资有限公司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富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