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高开区308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永钊。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晶龙大街488号。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晶龙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