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晶龙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