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硕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军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硕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冀0528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0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莉琇